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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不断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报财税[2017]80号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前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展构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断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不断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请求你们强化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订明确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积极探索创意,研究根本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附件:不断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不断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水资源管理和维护,增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全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税管理。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必要取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该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水资源税。
涉及纳税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源许可和水资源酬劳征税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水源许可证。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交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的组织的水塘、水库中所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所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备或者调度水资源水源的;(四)为确保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性和生产安全性必需展开临时应急取(分列)水的;(五)为避免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水源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确保生态与环境必需临时应急水源的。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还包括江、河、湖泊(不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施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所取用水量限于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所取用水量应该考虑到合理损耗因素。疏腊灌溉的实际所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认。疏腊灌溉是所指在矿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毁坏地下水层、再次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不含循环式)加热所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限于税额火力发电贯流式加热所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不含水库)等水源水源,并对机组加热后将水必要排出水源的所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加热所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不含水库)、地下等水源水源并引进自辟冷却水塔,对机组加热后回到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所取用水方式。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之为限于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限于税额。第九条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所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专责考虑到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维护拒绝,在本办法附有《试点省份水资源税低于平均值税额表格》规定的低于平均值税额基础上,分类确认明确限于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所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所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牵涉到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酬劳征税标准不完全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继续执行。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铁矿。
对取地下水从低确认税额,同一类型所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低于地表水,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度低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低于非超采地区,相当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度低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相当严重超采地区取地下水的明确限于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认。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面积地区取地下水的,其税额要低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并未覆盖面积地区,应以要低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所取用水外,对其他取地下水的纳税人,应以应该统一税额。
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方法实行做到。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所取用水,从低确认税额。特种行业所取用水,是指洗车、沐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所取用水,从低确认税额。
纳税人多达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所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第十三条 对多达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所取用水,以及主要可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所取用水,从较低确认税额。
农业生产所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可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第十四条 对重复使用利用的疏腊灌溉和地源热泵所取用水,从较低确认税额。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减免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所取用水,减免水资源税;(二)取污水处理再造水,减免水资源税;(三)除终端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所取用水的,减免水资源税;(四)抽水机蓄能发电所取用水,减免水资源税;(五)采煤灌溉经分离出来净化后在堵塞管道回注的,减免水资源税;(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税管理。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水资源的当日。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所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对多达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所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税。无法按相同期限计算出来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该自纳税届满或者纳税义务再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水资源税。在试点省份内所取用水,其纳税地点必须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求。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到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税水资源税。第二十一条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所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涉及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横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实〔2008〕84号)具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认。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税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所取用水牵涉到非试点省份水资源酬劳征税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继续执行。第二十二条 创建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收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所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源许可、实际所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所取用水量、违法水源惩处等水资源管理涉及信息,定期呈报税务机关。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所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应该按照核定的实际所取用水量征税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的信息展开分析核对。征管过程中找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展开核查。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该加装所取用水计量设施。
纳税人并未按规定加装所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无法精确计量所取用水量的,按照仅次于水源(灌溉)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方法核定所取用水量。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试点省份税水资源税后,应该将水资源酬劳征税标准再降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旋转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税水资源税,不减少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销。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进全部归属于试点省份。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确保。
对原先水资源酬劳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专责作好决定。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备案。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牵涉到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认。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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